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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某公司认为,公司与李某签订的《劳动合同书》中约定的是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,并未约定适用计件工资制度。李某主张的是提成,相当于附条件的内部承包或承揽合同应支付的对价。且其他员工已完成大部分李某负责的工作内容,业绩不应全部属于李某,并且不应该在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向李某支付未回款部分的提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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