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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暂行规定》明确了提取电子数据种类及方法。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具备的真实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三个要素,《暂行规定》明确了七类常见电子数据类型。在执法实践中,执法人员应首先判断提取电子数据的类型,并灵活选取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,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提取,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在线提取,还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对原始介质进行查封、扣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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